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高于成本价批发产品给分店销售,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分店,增值税分开申报;总分公司同一市县,无市外,门店的销售收入汇总到总公司,成本费用发票都是以总公司获得,企业所得所得税汇总申报,问题如下:
1、总公司批发给分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2、如果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应如何填报,对应的账务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应如何填报,对应的账务应如何处理?
希望能给予详细的回答,谢谢
答总分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发生的收入,不予确认申报企业所得税,就是申报企业所得税,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的收入,需要剔除。分公司申报增值税,因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分公司销售收入申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