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处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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