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23-02-2884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57人
咨询我
导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财税〔2001〕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