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一般纳税人前期取得并抵扣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4月份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021年7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发票解除异常,可以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该纳税人怎么申报?
自然灾害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具体依据是什么?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社保基金收入有哪些?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