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用补评,一般需要几天时间?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有哪些?
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如何享受加计抵减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