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进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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