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延伸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弥补上年亏损吗?
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怎么规定?
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中,电子发票开好后,可以通过票面的二维码查询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