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局会通知吗?
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提交成功后发现信息填错了,可以修改吗?
首次登录电子税务局,没有相应的办税人员可以选择,怎么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