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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