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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应该重点注意什么?

2023-03-0635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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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应该重点注意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几个要点:

第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

第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冇重大影响的,为要约。

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

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捻确属不合格的;

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第三,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第四,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第一,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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