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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2023-03-09707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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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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