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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