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合并申报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已经注销了,可以不可以打那个清税证明?
一般纳税人购买客车增值税怎么抵扣?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