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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