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2份(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2份(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2、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2份(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3、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财务报表1份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1份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1份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1份
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4年第38号)参照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2份(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2.年度财务报告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份
2、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2份
3、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2份
4、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2份
5、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2份 (以上情形1-5的备注相同: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6、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发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或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2份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1份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1份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1份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 0 0 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4年第38号)参照适用)
9、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4年第38号)参照适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