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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