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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3-03-1444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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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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