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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2023-03-2797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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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投资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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