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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023-04-0216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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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符合可以抵扣的相关规定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包括且不局限于以下范围:

(一)用于简易、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用途;

(二)用于非正常损失

(三)提供服务为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出口生产企业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六)原已抵扣进项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

(七)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

(八)差额征税纳税人取得差额扣税凭证。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需作进项转出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房地产企业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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