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证券发行申清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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