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本月申领的专用发票已经开完,可以月内再次领取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2%的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