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桥、闸通行费外,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非财政监制章)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依据: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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