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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什么情况下,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3-04-08102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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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什么情况下,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属于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上市”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上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光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申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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