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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存在什么情况下是法律中说明的厉害关系?

2023-04-1267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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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存在什么情况下是法律中说明的厉害关系?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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