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三)同业存款。
(四)同业借款。
(五)同业代付。
(六)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七)持有金融债券。
(八)同业存单。
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四、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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