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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清算时在什么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3-04-1355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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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清算时在什么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其第十五条还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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