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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吗?

2023-04-1362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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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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