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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应当让谁处理委托事务?

2023-04-1430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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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破产清算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应当让谁处理委托事务?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以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还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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