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个体工商户对应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即可。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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