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依据: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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