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的当事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上,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所记载的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在被追索并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的当事人,例如背书人、保证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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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金钱之债一定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哪些情形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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