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票人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该条第二款规定,未作该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如果票据上所记载的出票人对付款人的委托并非无条件的,而是附有条件,即应理解为没有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不仅该记载无效,而且出票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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