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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付款人向客观上并非票据权利人的提示付款人付款,应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2023-04-2733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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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付款人向客观上并非票据权利人的提示付款人付款,应发生何种法律效果?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将票据金额支付给非票据权利人时,应区分其过错状态来确定付款的法律后果。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假如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目.是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那么,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全部票据关系均消灭。这样,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如果付款人明知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恶意”),或者虽然并非明知,但是进行一般的审查即可获知持票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却没有进行审查或者经过审查而没有发现(“重大过失”),而向持票人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此时的付款并不发生通常情形下付款的效力,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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