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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