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票据法甚至未设置相当于承兑的制度,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此时称为“空头支票”,参见《票据法》第八十七条),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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