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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是需要记载哪些内容?

2023-04-3075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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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用证开证是需要记载哪些内容?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其记载的基本条款包括:

(1)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2)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3)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4)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5)通知行名称。

(6)开证日期。

(7)信用证编号。

(8)不可撤销信用证。

(9)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10)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11)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12)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13)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14)付款期限。

(15)货物或服务描述。

(16)溢短装条款(如有)。

(17)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18)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19)交单期。

(20)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21)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升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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