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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