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温馨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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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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