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注销或票种变更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退回或作废操作,并携带增值税发票、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或缴销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依据: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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