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自2022年11月1日起,该条废止)。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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