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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如何进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

2023-05-1825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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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如何进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

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6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三、抵免过程。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没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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