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执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电子税务局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在哪里申报?
什么情况下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航信开票软件,开票限额怎么查询?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