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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