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依据税务总局及全国总工会关于便民服务的规定,银行端扣费凭证可作为工会经费支出凭证使用,无需再到税务机关打印交费凭证,如有纳税人确需打印,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大厅。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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