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内可免予重新备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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