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到期前国债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境外支付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扣除的项目是怎么规定的?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