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二、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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