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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时,税局怎么记录相关证明?

2023-05-29567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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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稽查时,税局怎么记录相关证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一)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二)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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