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交资料;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纳税信用评价时扣5分。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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