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延伸阅读
贸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月报或季报的纳税期限?
在香港和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