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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2023-06-07109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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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办税服务厅工作日正常办公,如果有调整,会通过主管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公告。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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